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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报业版权保护的现状与建议(2)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二是新闻作品权属不明。由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新闻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当然属于新闻出版单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因新闻作品权
二是新闻作品权属不明。由于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新闻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当然属于新闻出版单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因新闻作品权属不明而导致新闻出版单位承担不利裁定的情况。
三是赔偿标准低,获赔数额可能小于支出。目前,法院对报业版权案件的赔偿标准仍是以《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为基础,⑥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存在获赔数额小于支出的情况。以“山东大众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大众报业集团仅就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支出合计7000元,尚不包括其他支出。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大众报业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理由是“鉴于大众报业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或九州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及九州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侵权期间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⑦。获赔数额低,这也可能与单篇新闻作品立案,法院不能很好地运用“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最高可以到50万元”的规定有关。
改进版权管理方式
(一)理念上要重视
报业版权是核心资产,是核心竞争力,报业单位要树立清晰的版权产业意识,明确产业意识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版权产业是一个市场,有巨大的价值可以挖掘,不能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要重视对报业版权的日常管理,经常性开展版权培训,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和保护行为。
(二)行动上要规范
要建立规范制度,制定相应的版权规范性文件,使得版权工作有章可循,奖罚也要有章可依。规范性文件要明确规定如何开展著作权工作;明确新闻作品权属问题及保障措施;要设置奖罚章节,尤其明确对新闻作品原创稿件的奖励制度,激发采编人员的创作积极性,提升新闻作品的版权价值。
(三)适时开展与商业网站合作,探索知识付费
知识付费在很多西方国家已有多年成功经验,但国内实践较少。据悉,2014年底至2017年上半年,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先后与凤凰网、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网易等数十家全国性及地方性商业网站签订了版权使用许可协议,累计签订版权合同金额近千万元,并通过资源置换,获得互联网门户网站广告,还与人民网、光明网等媒体签订资源无偿置换协议,成为国内传统媒体通过版权保护取得收益的成功典范。⑧目前,大众报业集团也在强化其党媒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和运营建设,将各地市党端在其“中央厨房”上线,在实现双方内容互相融通的同时,逐渐探索做成内容交易平台和实现优质内容付费的有效方式。⑨
法律保护方面意见建议
(一)明确新闻作品权属
记者证是记者创作新闻作品的必备要件,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个人是不能申请记者证的,只能是作为新闻出版单位的职工,依托单位申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新闻单位应当就新闻作品承担法律责任。⑩针对新闻作品这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问题,在日后修订著作权法时,可以考虑增加类似为“因持有新闻记者证而得以创作,并由新闻出版单位承担责任的非时事新闻的新闻作品”的条款。
(二)改进法院审理
基于上述建议,新闻作品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由新闻出版单位法定享有,或者在记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之间有明确权属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就同一新闻出版单位的多篇新闻作品打包合并立案。我国法院立案的案由是基于法律关系的,就多篇新闻作品而言,著作权人单一确定,法律关系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应被分案审理。对此,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化,以防止由法官自由裁定造成的问题。
(三)提高赔偿标准
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赔偿的形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合理开支以及最高赔偿50万元。在现阶段尚不能修改著作权法的情况下,法院要善于运用现有最高赔偿50万元的规定,综合考虑侵权人侵犯新闻作品的数量、频率,属于偶发性少量侵权的,适用一般赔偿标准,属于经常性大量侵权的,适用最高赔偿50万元标准。在今后著作权法修订阶段,也可适当提高最高赔数额标准。
注释:
文章来源:《中国报业》 网址: http://www.zgbyzzs.cn/qikandaodu/2021/0415/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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