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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报业版权保护的现状与建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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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593号民事判决书 ②崔健 刘云霞 王梦龙:《版权保护与知识付费——从重报集团维权实践说起》[J],《新闻战
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593号民事判决书
②崔健 刘云霞 王梦龙:《版权保护与知识付费——从重报集团维权实践说起》[J],《新闻战线》,2018年第5期
③《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 被法院告知分7706次起诉》 ,新京报网站,http:///news/2010/05/27/.html,2010年 5月 27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⑥《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改编:每千字20-100元、汇编:每千字10-20元、翻译:每千字50-200元。”
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8593号民事判决书
⑧崔健 刘云霞 纪文伶:《为新闻作品装上“法眼”——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创新版权工作的探索与实践》[J],《传媒评论》,2017年第7期
⑨梁国典:《媒体融合转型的目标与路径》[J],《中国记者》,2018年第5期
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文章来源:《中国报业》 网址: http://www.zgbyzzs.cn/qikandaodu/2021/0415/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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